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10781号

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梦之岛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肖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鸿,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鹏,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如,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19年8月2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鹏到庭。

被告方: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如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一、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四、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之日2019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用17800元;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

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二、原告应立即返还属于被告所有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三、证书补贴属于被告工资的构成部分;四、原告的其他赔偿要求无依据。

事实认定

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设计、咨询,工程勘察;输变电工程管理、策划、咨询,输变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2015年5月5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在设计岗位工作。入职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分别为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1日,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约定:乙方在梧州项目部担任设计员,工作内容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变电二次部门的设计岗位工作,工作内容是变电二次设计工作。上述两份合同书均约定:第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一定年限;乙方若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过错迫使甲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

2017年10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证书的使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1、乙方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在甲方;2、注册成功后,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6个月的证书补贴税后180000元,时间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3、注册成功后,乙方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归甲方保管。协议期内,乙方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升级、投标、相关设计成果;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6、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乙方需退回甲方全部补贴”。2018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8万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辞职报告》和《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被告在《辞职报告》中称: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公司职务,最迟于2019年5月3日正式离开岗位,希望公司予以批准并及时安排工作交接。被告在《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中称:由于被告即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的补贴协议将不能再履行,故申请解除该补贴协议,被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已服务18个月,扣除在公司服务期的补贴,被告向公司退回补贴9万元。2019年4月3日,原告收到上述《辞职报告》和《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同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关于员工**和的答复》,原告不同意被告辞职,亦不同意提前终止《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及补贴金额要求。2019年4月4日,被告收到该答复。2019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对广西广信电力设计公司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回复》,重申要求与原告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原告退回相关证件,被告同意退回原告85000元补贴。2019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该回复,并作出《关于员工**提出离职等问题的答复》,表示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归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不同意归还《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章,若要求提前终止协议,被告需将18万元补贴全额退还原告。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4日,系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时间。

2019年5月6日,被告(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确认双方自2019年5月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返还《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2019年5月22日,原告提出反申请,请求裁令: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3、**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4、**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申请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培训费用12800元。2019年7月1日,该委作出梧劳人仲字[2019]第1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属于**所有的《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三、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证书补贴款85000元;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事项第一、三、四项,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的《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均在原告处。

又查明,2018年1月3日,原告(甲方)与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乙方)就举办工程测量专业和岩土工程专业培训班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培训班每位学员收费5000元,学员经考试合格,由乙方发放工程测量专业或岩土专业培训班结业证书。甲方学员6人共参加8个专业的培训(其中被告参加2个专业的培训),原告向广西大学开具4万元培训费发票。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获得广西大学工程测量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广西大学岩土工程专业培训结业证书。2018年7月18日,北京华夏凯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联合举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申报所需非注册专业一年制结业证书培训班,签订培训合同,约定上课地点在乌鲁木齐市,面授时间是2018年7月14日-28日;培训费7800元/人,乙方安排6人11个专业,共计85800元;完成一年内的全部课程,甲方保证乙方学员按期取得由长沙理工大学颁发的一年制结业证书。原告向北京华夏凯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具85800元培训费发票。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获得长沙理工大学水文地质专业培训结业证书。被告则称并未参加上述培训,仅参加了考试,且广西大学的培训与被告的职位及岗位无关。

再查明,原告中标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7个项目,之后双方签订7份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其中《中标通知书》,2个记载被告是主要设计工程师,2个记载被告是项目负责人,3个记载被告是设计工程师,其中4份项目勘测设计合同有约定:设计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指派主要设计工程师和各专业设计人员参加设计工作,或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中途更换,扣减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原告因以上条款要求被告按照7份合同总价的2%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则称其仅参与其中3个项目。

判决理由

原告对仲裁裁决第二项没有异议,被告也未向法院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返还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

关于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原、被告签订的第2份劳动合同书也约定“第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邮寄《辞职报告》,决定辞职并称最迟于2019年5月3日离开工作岗位,结合被告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4日系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时间,可见被告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证书补贴款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告名下,原告为此一次性支付被告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共36个月的证书补贴款18万元,每月5000元,该证书补贴应认定为被告的工资组成部分。证书注册在原告名下的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共计19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该期间的证书补贴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已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证书不能再注册在原告名下,故被告应退回原告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计17个月的证书补贴款85000元(5000元/月×17个月)。证书补贴款18万元是原告自愿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证书补贴款的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问题。被告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5月3日解除了劳动关系,该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故即使原告因为被告的离职造成损失,被告也无需对此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支付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培训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被告获得了培训的结业证书,原告为此支付了培训费17800元(5000元×2+7800元),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十四条均没有约定明确的服务期,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

三、被告**退回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证书补贴款8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柳恩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潘济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