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8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1号楼901、902、903室。
被执行人: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华英苑55号。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桂0108民初8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麻村支行账号为21×××10账户上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