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93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
负责人:**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系该行职员。
被告: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
法定代表人:邹频。
被告:邹频,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女,1969年4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邹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敏
人民陪审员白宁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