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8民初844号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1号楼901、902、903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苑55号。
法定代表人:邹频。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0×××71的账户存款14万元。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麻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1×××10的账户存款14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0×××71的账户存款14万元;
二、冻结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麻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1×××10的账户存款14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