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民再7号
上诉人(一审再审原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再审被告):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德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