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盂县。
被执行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仲裁字(2019)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1981.33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61.33元(含案件执行费1580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