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2104号
原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王慧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锦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锦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5元,减半收取计5667.5元,由原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海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米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