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902民初116号
原告:***,山西省静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忻州市融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忻州市融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以与被告忻州市融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泽清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