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前湾子。
负责人:李永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新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山西省偏关县陈家营乡曲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山西省偏关县。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一审中,**1因工作中高压电击中受伤为由提起诉讼,保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保劳人仲案字[2019]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是否适当?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1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上事实需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