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4民初109号
原告***,山西省静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华,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110634290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泉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绍明
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
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