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宇,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好舜泰广场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市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磊,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