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69号
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永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笑影,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