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鲁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69号

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永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笑影,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