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李子强与***、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302民初3759号
原告:李子强,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江川,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子强与被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子强的委托代理人江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是被告秦皇岛市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因病一直在家养伤,2016年10月26日,被告王著红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代表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利用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同意,将原告名下的股权转让到了被告王著红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得知后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所做的事情不对,同意将股权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原告的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被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均辩称,原告起诉的情况属实,因原告摔伤,对公司业务开展多有不便,因此,2016年,***在股东会议上表示已与原告协商好,并让其他人代替原告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到海港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替原告签字不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是被告秦皇岛市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因病在家养伤后,2016年10月26日,被告王著红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代表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名下的股权转到自己的名下,到海港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因股权转让协议书不是原告本人签名,股权转让不是原告本人意思表示,2016年10月26日转让方为李子强,受让方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应确认为无效协议。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6年10月26日转让方为李子强,受让方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李子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