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08。
法定代表人:李雅楠,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宁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的判决故意违背曲解了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不顾***在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提交的《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试行)变更书面请求》、《先予执行申请》无实质性响应。即使不签署《离职协议》,***也属于公司机密级人员,离职时属于绝密人员。安氏公司不能用***2015年6月1日仲裁申请书证明双方签署的《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试行)》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安氏公司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生效判决也未就竞业限制作出任何明确约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