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2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层C段241。
法定代表人:李雅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录像材料,记录了
本院认为:王城于
综上,王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二○
书 记 员 周 润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