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200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城,男,19806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C241。

法定代表人:李雅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录像材料,记录了2013517日至2013年63日的出勤事实。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安氏互联网安全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是关联公司,另有《工龄延续协议》为证,在2011年518日至2012年831日未休的年假理应顺延到被申请人处。(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开具合法的离职证明,给申请人寻找新工作形成障碍,致使申请人至今仍处于无业状态。

本院认为:王城于201291日入职安氏公司,双方当事人之间此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城要求安氏公司支付2011年518日至2012年8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王城向安氏公司提供劳动至2013年517日,故安氏公司应支付王城2013年326日至2013年517日期间的工资,王城要求安氏公司支付2013年518日至2013年63日期间的工资及2013年326日至2013年63日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城的再审申请。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