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9民初704号
原告北京坤基乾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A座17层172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士存,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浩东,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08。
法定代表人李雅楠,董事长。
被告李雅楠,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码×××。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坤基乾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基乾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氏领信公司)、李雅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氏领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签订的《贷款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管辖有特定事项即未尽事宜,而非所有事项均应由坤基乾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不应适用约定管辖,应当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08,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管辖;2、坤基乾业公司实际办公地并非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桑峪村原桑峪小学旧址,而是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中关村鼎好电子大厦A座17层1721-3室,因此即使按坤基乾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也应由海淀法院管辖。安氏领信公司提交地图打印件、坤基乾业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照片、视频光盘作为证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海淀法院审理。
坤基乾业公司表示,认可安氏领信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坤基乾业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公场所都在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中关村鼎好电子大厦A座17层1721号房屋,本案诉争的《贷款咨询服务合同》也是在上述地址签订,坤基乾业公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作为证据,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海淀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坤基乾业公司并未在门头沟区实际经营,其经营地址在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中关村鼎好电子大厦A座17层1721-3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贷款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坤基乾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安氏领信公司称管辖约定仅限于“合同未尽事宜”,本案争议不应适用约定管辖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适用双方的约定管辖,应当由坤基乾业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坤基乾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中关村鼎好电子大厦A座17层1721-3室,并未在门头沟区的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宜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