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01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层C段241。
法定代表人:李雅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雪峰。
再审申请人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氏领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雪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氏领信公司申请再审称:李雪峰没有证据证明未在公司期间系外出工作,应认定属于旷工。我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证明李雪峰未在公司工作。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雪峰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安氏领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雪峰于2011年7月25日入职安氏领信公司,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安氏领信公司以李雪峰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雪峰在解除通知中载明的期间内存在旷工情形,一、二审认定安氏领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李雪峰主张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一、二审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作处理,亦无不妥。安氏领信公司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安氏领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安氏领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