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1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21274.39元,执行费4719.11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云健
执行员  邓焕云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