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傅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遥,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权,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显庆,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平,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小微,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敏,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怀,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君,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红,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峰,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九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九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权,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审被告: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明强、李崇权、蔡显庆、郭平、尹小微、汪敏、黄生怀、郑子君、吕红、首峰、原审被告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