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7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
本院受理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20382.1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20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丽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盛亚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帅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