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4502号
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独伊,四川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div>
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96元,由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志洋
书 记 员 彭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