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新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4502号

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

法定代表人:孔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独伊,四川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div>

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96元,由原告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志洋

书 记 员  彭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