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760号
原告:杨长荣,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金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金花村。
法定代表人:杨长军,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香格里拉花园4-2-11iv>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宇,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莲,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v>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宇,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莲,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崇州市,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饶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长荣诉被告成都市金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长荣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长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长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正国负担。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