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42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1日生,羌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