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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42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1日生,羌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