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3587号
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丰街9号院1号楼2单元6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2274142N。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杨,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
被告: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049W。
法定代表人:白富爱。
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3元,由原告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