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204执534-1号
***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61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49.5元、执行费3345元,共计233010.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233010.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