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武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金河,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4民终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7月26日、8月11日和9月3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2日和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并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财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136元和本案执行费16,706元,合计1,338,842元(不含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21年7月20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8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财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行为及对被执行人祁东策众置业有限公司已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湘祁
审 判 员 文剑乃
审 判 员 李 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慧君
书 记 员 张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