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武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伍敬伟。
上诉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伍敬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6民初9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单纯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二、案涉施工所在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案应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28日,原审被告伍敬伟以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分包方)名义与上诉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总包方将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光伏硅材料制造技改项目道路工程发包给分包方。2021年2月25日,原审被告伍敬伟向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以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承包的案涉光伏硅材料制造技改项目道路工程项目所产生债务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与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无关。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据此承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伍敬伟支付其各项损失6321433.10元、上诉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本案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建设工程分包发生的争议,本案案由为一般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鉴于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原审被告伍敬伟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规定,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湖南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