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民初2339号之一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栗山村高冲组。
法定代表人:魏书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斌,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县顺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米子社区合新组。
法定代表人:陈顺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寿,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鑫怡花园**第**第**。
法定代表人:肖珍贵。
被告:蒋文军,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县顺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追加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文军伟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县顺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文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4元,减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平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亚平
书记员谢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