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珍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二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梅艳伶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