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37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长塘组。
法定代表人: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鑫怡花园**第**第**。
法定代表人:肖珍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属于行使处分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8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易 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振宇
书 记 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