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49号鑫怡花园一期第3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103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