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49号鑫怡花园一期第3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