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49号鑫怡花园一期第3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