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岳发贵诉***、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7101民初309号
原告:岳发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雅丽,该公司后勤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华都市花园2号楼1号。
负责人:刘丽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晓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发贵与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岳发贵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发贵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发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岳发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