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14853号
原告: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星星大厦317-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Y。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W0XTY61。
负责人:***。
被告:北京中建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中建二局大厦地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XF。
法定代表人:龙某1。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原告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北京中建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7元(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素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