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150号
申请人: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媛媛,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人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安亿公司述称:请求依法撤销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640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为260元/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按照一个月30天计算,不符合双方约定。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6403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9日就**的仲裁申请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6403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31200元,扣减被申请人多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0元,仍须向申请人支付30850元。”安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另查明,**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德区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就本案终局裁决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德区人民法院亦已立案受理,故根据上述规定,对安亿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安亿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应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64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