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5395号
原告: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海龙大厦第七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8***41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库社区黎星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48432。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
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原告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