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吕伟刚、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653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吕伟刚,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100592449759J。
法定代表人:董文萃,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吕伟刚、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俊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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