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4439号
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楼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QQ2N1A。
法定代表人申素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乐,上海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冰霜,上海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又口亚新广场2单元23层2308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9759。
法定代表人董文萃。
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