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701号
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楼王村。
法定代表人:申素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乐、孙冰霜,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2单元23层2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萃。
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5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原告河南中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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