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7335号
原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B座23层2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娜,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淇,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向本院起诉,案号为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699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故本案应与(2021)豫1627民初6991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627民初699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史红珍
审判员  张 庆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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