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6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会青,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2单元23层2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萃,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园园,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2单元23层23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普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园园,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省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会青,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被上诉人春晖建设和春晖劳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园园、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均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847元,减半收取1923.5元,由上诉人***负担700元,由上诉人***负担122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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