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915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3都路8号东6**19层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5924497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3都路8号东6**19层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6185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信阳市光山县,身份证号码41302519********。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