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大刚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05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刚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子组喻卫平私宅。
法定代表人:徐晓萌。
被执行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柏叶村27组(周勇私房)
法定代表人:陈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917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746.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03746.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