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鲁时生,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柏叶村27组(周勇私房)。
法定代表人:陈思。
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旺旺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鲁时生、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2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调查,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长沙望城支行4318××××4940银行存款131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长沙望城支行4318××××4940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