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171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湘江村傅家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柏叶村27组(**私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顶支行(账号为80×××12)的银行存款共计183000元,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宝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保全财产可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顶支行(账号为80×××12)银行存款18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