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化县师大思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2财保12号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西路与高裕路交界东北角亦无小商品城1栋1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化县师大思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6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化县师大思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化县师大思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87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化县师大思沁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87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64元,由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