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毛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8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路409号麓谷雅园4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孙赛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毛湘,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湘0104诉前调书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湘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湘的银行存款316025元(含执行费457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60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