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梧州市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梧州粤桂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03民初1242号
原告:梧州市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0340413610W。
法定代表人:黄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宝,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槎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438410T。
法定代表人:徐初来。
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梧州粤桂分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东出口两省交界处粤桂大厦*楼***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3348494718D。
负责人:黄英喷。
原告梧州市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梧州粤桂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梧州市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青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