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702民初1886号
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64835967F)
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槎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38410T)
法定代表人闫清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96元,由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德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永立
书 记 员 章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