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槎路***号。
被执行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1501号。
原告广西优而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优而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的账号为45×××89的账户存款5197506.42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5197506.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700390038296110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优而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的账号为45×××89的账户存款5197506.42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惠珍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林思